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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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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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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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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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证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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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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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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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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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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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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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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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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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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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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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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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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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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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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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所在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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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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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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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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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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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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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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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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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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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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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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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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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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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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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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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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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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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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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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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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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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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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