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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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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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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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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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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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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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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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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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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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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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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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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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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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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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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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376号令)第五十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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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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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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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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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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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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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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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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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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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处、中医处、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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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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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或自然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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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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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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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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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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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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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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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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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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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八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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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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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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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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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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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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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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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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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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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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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九届人大40号公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13年修订)第七十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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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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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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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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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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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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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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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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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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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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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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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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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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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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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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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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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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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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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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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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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发布施行,2014年1月13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次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发布, 2014年1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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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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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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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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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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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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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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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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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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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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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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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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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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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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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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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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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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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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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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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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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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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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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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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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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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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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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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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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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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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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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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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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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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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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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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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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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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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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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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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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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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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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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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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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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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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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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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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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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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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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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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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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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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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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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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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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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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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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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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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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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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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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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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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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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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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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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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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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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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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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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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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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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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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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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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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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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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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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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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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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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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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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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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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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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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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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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消毒服务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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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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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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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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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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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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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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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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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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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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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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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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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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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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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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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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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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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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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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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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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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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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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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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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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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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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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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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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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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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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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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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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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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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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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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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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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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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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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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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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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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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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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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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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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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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销毁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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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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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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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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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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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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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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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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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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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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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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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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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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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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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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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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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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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九届人大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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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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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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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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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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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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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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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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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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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
行政强制
|
252005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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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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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处、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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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2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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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及水源、食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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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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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疾控中心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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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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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6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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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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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无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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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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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7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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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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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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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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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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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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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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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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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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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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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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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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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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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不超过30日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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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9
|
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消毒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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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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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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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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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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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日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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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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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0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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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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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处、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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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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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不超过30日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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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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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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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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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九届人大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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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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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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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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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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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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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进行监督管理,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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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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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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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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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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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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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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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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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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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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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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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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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监督局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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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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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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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拨付、审核与监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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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4号
|
各级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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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01
|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定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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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1
|
医师定期考核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疾病预防控制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六条
|
医师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2
|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指导意见》(卫办发〔2007〕296号)
|
医师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3
|
医疗机构评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至七十五条;《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
|
二级综合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4
|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审核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条
|
医疗美容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5
|
确定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基层卫生处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47号)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6
|
爱婴医院的管理与评估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与健康策略措施"、《河北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与健康策略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爱婴医院
|
无
|
无
|
|
行政确认
|
256007
|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卫妇发〔1996〕第5号)第五条
|
全市妇幼保健机构
|
无
|
无
|
|
行政确认
|
256008
|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考核。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
卫生计生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确认
|
256009
|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十一条
|
医疗保健机构
|
无
|
否
|
|
行政奖励
|
257001
|
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七条
|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及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奖励
|
257002
|
对事迹突出医师、护士的表彰和奖励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三条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六条
|
先进医师、护士
|
无
|
否
|
|
行政奖励
|
257003
|
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表现突出医务人员、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
|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第三十一条
|
对口支援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奖励
|
257004
|
对在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接种、精神卫生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
|
单位和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奖励
|
257005
|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城市、县城、村镇和单位,授予相应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相应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
|
市爱卫办
|
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奖励
|
257006
|
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表彰奖励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
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
无
|
无
|
|
行政奖励
|
257007
|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补助等。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应急处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01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妇幼健康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号)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三十一条;《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第三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2
|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妇幼健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
|
医师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3
|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妇幼健康处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
|
护士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4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及临床用血以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及单采血浆站行为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16次会议)第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5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6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491号)第四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7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08
|
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急救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09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0
|
对互联网医疗信息进行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十九条
|
互联网信息发布单位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1
|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
|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
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2
|
对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地方病防治以及预防接种、精神卫生、爱国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卫办)
|
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精神卫生法》第八条;《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13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
|
市爱卫办
|
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
《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六条
|
单位、个人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14
|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2年最新修订)第六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5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及其放射工作人员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2年最新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6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学校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7
|
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每年不少于1次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8
|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75号)第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19
|
对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A级单位:每2年监督不少于1次 B级单位:每1年监督不少于1次 C级单位:每1年监督不少于2次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20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4条
|
全市托儿所、幼儿园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21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法制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具体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22
|
计划生育药具监督管理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10号令)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具管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23
|
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基层指导处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冀发〔2007〕17号);《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1〕40号)
|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市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24
|
对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基层指导处
|
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石办字〔2014〕34号)
|
各县(市、区)
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25
|
对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建设的督导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基层指导处
|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
|
各县(市、区)
卫生计生(人口
计生)局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26
|
公共场所控烟监督
|
市爱卫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宣传处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石家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27
|
对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科技教育处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
菌(毒)种保藏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28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科技教育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六、四十九、五十、五十六、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一条
|
全市具有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29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药政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30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的监督
|
市卫生计生委
|
卫生应急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376号令)第五十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
|
无
|
否
|
由卫生监督局配合行使
|
行政监督
|
258031
|
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公室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32
|
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30日
|
否
|
|
行政监督
|
258033
|
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八条
|
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01
|
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及答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般15日,特殊情况依条例执行。
|
否
|
|
其他类
|
259002
|
信访事项办理(答复、复查、复核)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般60日,特殊情况依条例执行。
|
否
|
|
其他类
|
259003
|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工作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应急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376号令)第十三、十八、二十六条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十三、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04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应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05
|
指定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条
|
医疗机构
|
30日
|
否
|
|
其他类
|
259006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07
|
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人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
|
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
|
无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冀价行费 〔2013〕46号
|
由市卫生计生考试中心具体行使
|
其他类
|
259008
|
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09
|
督导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上报工作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药政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10
|
建立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药政处
|
《关于建立医药网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11
|
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的统计和质控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健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章
|
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1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疾病预防控制处(爱卫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各地卫生部门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13
|
医疗事故报告、申请受理及审核调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二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医疗机构、医疗争议当事人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14
|
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四十八条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患者
|
无
|
否
|
|
其他类
|
259015
|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制监督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