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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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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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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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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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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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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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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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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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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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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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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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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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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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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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卫生健康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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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及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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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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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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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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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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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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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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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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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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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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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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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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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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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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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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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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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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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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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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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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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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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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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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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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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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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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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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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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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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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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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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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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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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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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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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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预案演练、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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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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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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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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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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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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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创新发展,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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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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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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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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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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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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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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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规范以及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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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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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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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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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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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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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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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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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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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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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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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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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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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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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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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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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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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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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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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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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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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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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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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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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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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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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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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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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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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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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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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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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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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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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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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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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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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西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政策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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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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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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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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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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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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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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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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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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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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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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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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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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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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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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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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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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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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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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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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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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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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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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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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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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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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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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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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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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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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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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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积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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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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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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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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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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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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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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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负责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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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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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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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健康石家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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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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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健康石家庄建设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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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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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健康石家庄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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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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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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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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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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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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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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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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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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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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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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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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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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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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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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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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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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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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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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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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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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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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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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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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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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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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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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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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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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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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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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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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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干部保健工作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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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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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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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副市级以上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其他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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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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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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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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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省级以上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石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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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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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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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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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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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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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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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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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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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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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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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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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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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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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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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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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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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法〔2013〕57号)
2、《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3、《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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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1937年生,现为美国公民,2013年8月回河北探亲,12月18日因脑中枢神经血管血流不畅在石家庄肾病医院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遗体运回美国安葬,并委托女婿全权办理。死者家属分别向石家庄市民政局和石家庄市外办提交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石家庄市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美国驻上海总领馆意见函,石家庄肾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申报证明》,经请示省外办同意后,石家庄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遗体运往美国安葬。经省民政厅同意后,交由石家庄市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石家庄市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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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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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于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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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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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市外侨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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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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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市台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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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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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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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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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推进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思路、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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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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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医保局,共同负责实施制定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价格机制、医保支付、监管机制等方面改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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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办字〔2019〕40号)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90号)
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7〕26号)
|
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例,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牵头制定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偿资金拨付,研究化解公立医院债务办法;市人社局负责探索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市委编办负责研究制定本级公立医院编制动态调整办法和意见;市医保局负责及时调整城镇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动态调整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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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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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建立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按照规定落实投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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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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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研究拟订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自主权,紧缺、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按规定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予以录用,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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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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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和相关医保政策的对口倾斜,牵头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责动态调整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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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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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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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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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相关预案、方案;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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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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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4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告,自埃博拉出血热疫区人员来石,其中河北师大有11人河北经贸大学4人。9月3日,组织辖区卫生局和学校负责人召开了联防联控协调会。其中河北师大3名来自尼日利亚的留学生因体温升高,按照相关程序,转运至定点医院-市第五医院给予留观治疗,经国家CDC实验室核酸检测为阴性,排除埃博拉出血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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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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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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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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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应对传染病防控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配合卫健委监测辖区内学校的传染病疫情,依据卫健委的健康提示,指导学校做好防控措施;会同卫健委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中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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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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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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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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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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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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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生活难群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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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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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运客车和城市公交进行消毒。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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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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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人畜共患病的监测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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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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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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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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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猪肉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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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l4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告,自埃博拉出血热疫区人员来石,其中河北师大有11人河北经贸大学4人。9月3日,组织辖区卫生局和学校负责人召开了联防联控协调会。其中河北师大3名来自尼日利亚的留学生因体温升高,按照相关程序,转运至定点医院-市第五医院给予留观治疗,经国家CDC实验室核酸检测为阴性,排除埃博拉出血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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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机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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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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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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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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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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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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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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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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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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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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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石政办传[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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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接到举报某区域发现私自倾倒的医疗废物,城管、环保、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城管部门对相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涉嫌随意倾倒医疗废物进行核实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否涉嫌私自倾倒医疗废物进行调查,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并根据医疗废物买卖的数量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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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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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做好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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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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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做好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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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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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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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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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依法组织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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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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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企业购入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检测不合格,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到期其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卫生健康部门对其取消备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餐饮企业使用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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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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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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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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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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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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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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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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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由卫健委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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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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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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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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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导用人单位维护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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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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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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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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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学校卫生工作的违法行为。开展学校常见病、传染病监测;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做好相关事件的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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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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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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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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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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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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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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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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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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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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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监测发现某地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和户盐合格率偏低,要及时通报碘缺乏病防治各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市教育局要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盐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私盐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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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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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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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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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人畜共患病的监测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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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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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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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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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协调和指导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及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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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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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门、残联和妇儿工委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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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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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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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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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诊断试剂、治疗药品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把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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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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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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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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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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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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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区管理;负责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服务管理;负责对精防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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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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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公安部门联合卫生等部门依法履行有关送治和协助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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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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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紧急处置;联合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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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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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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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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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戒毒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业务的机构人员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和麻醉药品使用进行培训;监督指导维持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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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4、《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
6、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
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8、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规范(试行)》冀卫疾控〔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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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河北康维戒毒治疗中心系由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承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诊疗服务。吸毒人员经公安机关认定是否施行强制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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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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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但没有采取过各类戒毒措施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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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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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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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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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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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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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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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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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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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协调,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市场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企业登记等情况检查;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大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力度。多部门联合制定有关文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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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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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跨省、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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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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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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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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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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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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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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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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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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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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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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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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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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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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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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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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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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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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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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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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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检修,并上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原因,认为该器械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要求经营单位停止经营,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同时将结果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通知辖区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使用同一批次的该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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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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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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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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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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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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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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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被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机构篡改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并涉嫌虚假。依法对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进行了查处。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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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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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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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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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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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培训;监督指导维持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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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规范(试行)》冀卫疾控〔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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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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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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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但没有采取过各类戒毒措施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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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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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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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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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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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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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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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健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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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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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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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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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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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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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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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发生1名流浪乞讨人员晕倒街头,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该人员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该流浪乞讨人员未满14周岁,系流浪儿童。当地民政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教育矫治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强迫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该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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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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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站(点)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主动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救助管理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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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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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争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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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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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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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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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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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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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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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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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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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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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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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辖区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市水利局和卫生健康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同时,该辖区卫生监督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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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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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城市供水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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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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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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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建立全市性别比治理工作规范,加大“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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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三部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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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查案。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和对涉及“两非”的违法广告的查处。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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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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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分性别的户籍人口出生变动统计数据;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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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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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大对涉及“两非”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组织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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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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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为重点的宣传倡导活动,引导群众逐步消除性别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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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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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鼓励、帮助女孩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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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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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扶助贫困家庭或低保家庭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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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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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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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推动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倾斜,创造条件鼓励、帮助女性就业;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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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三部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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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查案。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和对涉及“两非”的违法广告的查处。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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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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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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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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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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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台
石家庄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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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新闻舆论导向,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宣传工作;开办专题栏目,及时宣传报道“两非”典型案件惩处情况,营造舆论氛围,形成高压态势,震慑犯罪分子,对查处的“两非”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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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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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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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检查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数据软件及网络建设,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进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作各类业务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配合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及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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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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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定期召开全市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调度会议;
2、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院在电台、报纸上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知识专题节目”和“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竞答”活动。
3、某医疗机构一个季度出生缺陷干预经费,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方能予以拨付。
4、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童,可以通过残联进行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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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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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宣传推动、督导检查及相关数据核查等工作。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社会宣传、组织发动、督导检查等工作。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认真核实各县(市)区所有免费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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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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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婚姻登记机关协助相关部门发放有关婚检指导、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协助进行健康宣传和引导,推进婚前医学检查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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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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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残联方案要求,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童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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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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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生缺陷儿童的关怀及救助提供募捐支持,参与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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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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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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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单位为流动人口做好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落实传染病防控、加强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监督县乡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导县(市、区)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做好网络化协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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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0号)、2.《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石办字〔2011〕49号)、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4.《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5.《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石卫〔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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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吴某(女,18-49周岁)从江西到河北石家庄打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日内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登记,居住登记满180天后,可以申请领居住证;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石家庄接受义务教育并可接受现居住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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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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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承担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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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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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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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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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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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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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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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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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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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明确应急救助“三无病人”的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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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4号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4〕167号
市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卫医政〔2014〕12号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卫医政〔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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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医疗机构在接收救助对象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无法核实身份的患者由医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核查患者身份,依然无法核实身份的,由公安派出所将核查情况填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医疗机构按照时限要求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初审、联审、公示后通过的,财政拨款。
案例2,医疗机构在接收救助对象后,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可提供患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救助或保险补偿的证明材料,或由患者居住地(县、市、区)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协助核实其他补偿支付渠道及已支付情况,审核结果填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经办管理机构应核实无支付能力新农合参保患者已报销情况。医疗机构按照时限要求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初审、联审、公示后通过的,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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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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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经办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加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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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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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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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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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配合医疗机构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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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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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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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居家养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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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40号)
2.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冀卫发〔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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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执业许可和规范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资质许可和规范养老服务。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建立长期护理险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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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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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养结合联合体。医养结合联合体同等享受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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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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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定点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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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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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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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对市直管单位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各县(市)、区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卫生健康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健康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卫生健康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重要职权事项的后续监管
1、院内感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了解掌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省、市、县院感质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级综合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院的综合管理、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等全面情况评价和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对医院进行定级、复核及不定期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其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周期性评审的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1、《医院评审申请书》;2、《医院评审自查报告》;3、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4、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确定相应等次,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对县市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相应的医院评审组织,组建相应的医院评审专家库,并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实施和监督管理,确认相应等次,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及医院的评审工作,确定相应等次,报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取得等级的医院,不定期开展等级评审“回头看”工作,对于评审的条款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基本要求,责令整改6个月后全面复查。
3、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质量控制中心组成的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作用,不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市、县为主体,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级为主体,依照《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地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二)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三)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凡未纳入地区规划、违反规划要求的机构设立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负责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全面检查:市、县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市、县为主,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地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2、实施代孕技术的;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6、《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同时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分析评估、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地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再生育审批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对各县(市)、区再生育审批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卫生家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再生育审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是否按时限受理、审批再生育申请;
3、是否按规定时限发放《生育证》;
4、生育审批档案整理是否规范、完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接受群众举报;
2、网上抽查;
3、对再生育审批档案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公开市级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核实;
2、组织对各县(市)、区再生育档案进行抽查、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考核年度,从网上办事大厅中各县(市)、区已审批再生育名单中随机抽取10对,通知各县(市)、区将相应审批档案2个工作日内上报。
2、每个县(市)、区抽调2名负责审批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对全市抽查案卷进行评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群众举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
2、案卷抽查结果纳入平时记分,并进行通报。
8、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县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四在县”。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2、组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自查自纠活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卷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四在县”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征费不适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违法施政、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检查结果纳入平时计分。
9、中、高考加分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县(市)、区对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资格确认,并进行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独生子女资格确认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5月和10月,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乡级、县级审验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报市级备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弄虚作假或由于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错误加分的,严格按照《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0、奖扶和特扶资格确认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县(市)、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工作并进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和特扶资格
2、资金发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个案抽查。对于一个县,每发现一例不符合条件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而纳入的案例,市级要组织力量核查全县上报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与财政部门核实资金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比例抽查档案;
2、与财政部门定期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两非”案件查处情况;
2、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使用、登记和终止妊娠手术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3、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情况;
4、有奖举报落实情况;
5、国家“两非”系统应用情况;
6、孕情跟踪和终止妊娠手术预警平台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国家“两非”系统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瞒漏错报、弄虚作假,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12、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监管
计划生育证件包含《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和《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承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受理时限、群众满意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网上动态监管、受理群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对群众满意度和受理时限进行全市通报。
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进行核查,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2、按考核年度,定期从系统中提取办证情况汇总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2、利用职务上便利设卡、刁难群众,索取、收受财物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检查结果纳入平时记分。
(三)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行使指导规范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督办职责。现制定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一、市卫生健康委督办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等。
(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案件;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卫生计生违法的窝案、串案等。
(四)其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承办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综合监督处,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督办流程
重大案件的督办,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对重大案件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执行,提高重大案件承办质量。
查办分离是指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组织承办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承办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文件要求,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在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603207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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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1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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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肿瘤防治知识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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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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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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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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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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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儿童预防接种政策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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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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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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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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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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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疟疾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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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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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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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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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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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预防碘缺乏病知识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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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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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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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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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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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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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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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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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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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全国爱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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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口腔疾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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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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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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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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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全国高血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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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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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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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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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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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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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严重精神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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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八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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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2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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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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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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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糖尿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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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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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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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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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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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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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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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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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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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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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麻风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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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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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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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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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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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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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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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2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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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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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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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宣传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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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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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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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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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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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宣传及无偿献血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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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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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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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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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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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义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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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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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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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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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全国爱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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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眼睛、视力知识宣传及眼科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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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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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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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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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预防出生缺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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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出生缺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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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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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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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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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第一周母乳喂养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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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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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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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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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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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日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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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年度世界和我国卫生日主题,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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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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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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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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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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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世界和国家无烟日主题,结合我市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烟草危害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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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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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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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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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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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世界和我国人口日主题,组织开展活动,让公众对人口问题更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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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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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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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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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卫生健康政策咨询和投诉热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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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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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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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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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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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健康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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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处
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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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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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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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政策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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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指导、配合执法相关处室、单位制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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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处
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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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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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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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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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群众提出的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及生育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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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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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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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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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国际家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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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知识健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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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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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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