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石家庄市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09:36
  

卫宣传〔20231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

中共石家庄市委网信办

石家庄市科技局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石家庄市科协

 健康石家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石家庄市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

发布和传播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科协,健康石家庄行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为深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推动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持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现将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主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增加全社会健康科普知识高质量供给,推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明确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与监管的主体和职责,规范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持续提升健康科普知识的质量,充实健康科普作品的内容,增加优质健康科普的数量,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强化个人健康意识和责任,培育人人参与、人人建设、人人共享的健康新生态。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服务人民。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公众健康需求为导向,增加权威健康科普知识供给,扩大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覆盖面,为人民群众准确查询和获取健康科普知识提供便利,提升居民健康意识与健康素养水平。

2.坚持科学准确。提升健康信息的质量,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作用,遏制虚假健康信息,净化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环境。

3.坚持公益普惠。健康科普知识的发布与传播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生产、发布和传播符合目标人群特点、文化水平和阅读习惯的健康科普知识,持续提升健康科普知识的质量,丰富健康科普作品的形式。

二、规范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条件内容

本机制所指健康科普知识是以健康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本机制所指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涵盖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

(一)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发布、传播的健康科普知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符合伦理规范

2.内容正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遵循循证原则),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

3.主题契合公众关切的健康问题,语言与文字通俗易懂

4.基本要素齐备,有明确的来源、作者、发布时间、适用人群等

5.不含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淫秽、色情、暴力的违法信息。

(二)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制作、发布、传播有利于促进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和自觉承担社会健康责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普及卫生健康相关法规与政策,提升公众维护他人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

2.普及科学健康观,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健康,理解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了解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尊重医学和医务人员,共同应对健康问题

3.普及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知识,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4.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增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应急避险等必备技能,自觉维护自身健康。

5.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增进对祖国医学的认同,弘扬中医药文化。

明确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原则要求及渠道

(一)传播原则。在健康科普信息传播时,应当遵守适用性、可及性、经济性原则。根据目标受众特点和健康科普信息的内容,选择合适的传播形式,达到预期的健康传播目标。健康科普信息应能发布或传递到目标受众可接触到的地方,如公告栏、电视、广播、社交与人际网络等,通过不同渠道形成反复多次的传播和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一致性。同时,要考虑节约原则,在满足信息传播内容和传播效果的前提下,选择经济的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

(二)健康科普信息发布的要求

1.注明来源。注明信息出处,标明证据来源。 

2.注明作者。注明作者(个人或机构)及审核者的身份,有无专业资质与经验。 

3.注明时间。注明信息发布、修订的日期。 

4.注明受众。须说明信息的适宜人群或目标人群。 

5.明确目的。须说明出版或发布的信息的目的。如,养生保健类信息须说明其旨在促进健康改善,而不是取代医生的治疗或医嘱。 

6.注明依据。对疗法的有效性或无效性的介绍,须附以科学依据。

(三)传播渠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快、覆盖广”的优势,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原创发布或传播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等制作的权威科普信息。运用好传统媒体“权威性强、信服度高”的特点,联合主要新闻媒体开办健康栏目或节目、制作公益广告、录制健康提示音频等科普作品在电视、广播上循环播放;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增加公交、地铁、楼宇、商场大屏等广告的使用。在农村地区,通过标语、口号、大喇叭、宣传墙、微信群、宣传画、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平实易懂的科普宣传;以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全国爱眼日等卫生健康节日纪念日为载体,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下乡义诊、科普讲座、健康大讲堂等宣传活动,面向基层、贴近群众,零距离传播健康知识。

优化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评价

(一)评价的种类和内容 

1.形成评价。在健康科普信息发布之前进行,主要是明确受众的主要健康问题,发现信息生成和传播的有利条件和障碍。

2.过程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健康科普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当,所有信息是否及时提供,媒体传播的信息是否与真实信息出现偏差,向公众和媒体、内部工作人员提供信息的方法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得到公众的正确理解,有哪些偏差,是否有必要做出更正,受众是否对信息的内容、形式、传播的方式满意,信息的覆盖面是否达到预期等。 

3.效果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现有信息及传播效果是否能够满足公众、媒介对信息的需求(常用指标:传播内容满意度、传播方式满意度等),信息的内容和传播是否能够提高受众人群的健康知识水平(常用指标:健康知识合格率、健康知识知晓率等),信息是否对受众人群的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常用指标:信念持有率、行为流行率、行为改变率等),健康信息传播对事件的处置或政策、舆论、生活质量是否起到促进作用(常用指标:环境、服务、条件的改变,舆论的改变,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等)。 

(二)评价方法

1.专家咨询。对健康科普信息的专业性、适用人群、传播方式和渠道、传播目标等可进行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多用于健康科普信息生成阶段。 

2.定量调查。问卷调查快速灵活,封闭式的问题有利于结果分析,可用于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阶段以及效果的评价。

3.定性调查。可以采用专题小组访谈和个人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目标人群对健康科普信息的理解程度、接受程度、语言表达方式是否合理等内容。可用于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阶段的评价。

4.舆情监测。主要是通过网络监测和公众反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传播的健康科普信息或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的各种态度、情绪、意见和建议。可用于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阶段以及效果的评价。 

5.修复与完善。进一步了解公众对健康科普知识相关内容的认知和进一步的需求,逐步调整健康科普知识信息的内容和传播形式,并尽可能让健康科普知识信息覆盖到未受到健康教育的高危人群。 

、落实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职责

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健康科普知识供给力度,制定相关措施支持并鼓励医疗卫生行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创作和发布更多更优质的健康科普作品;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分批向社会公布名单,积极组织专家库成员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为各主体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审核发布提供支持。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特色在网站、微信、微博等线上平台以及院区设置健康科普专栏,原创发布或转发权威科普知识,积极组织专家义诊等活动,为群众提供健康讲座、咨询等权威科普服务。

(二)宣传、网信、广电部门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鼓励、扶持新闻媒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栏目,并推动网络新媒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为公众提供精准化的健康科普知识。

(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充分用好融媒体传播手段,有条件的在新媒体端开设健康科普专栏、话题等,为公众提供更实用的健康科普知识。在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时优先邀请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并将其纳入到健康类节目、栏目和健康公益广告的审核团队,提升健康科普作品质量。

(四)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健康科普传播活动,增加健康知识传播频率,扩大健康知识传播范围,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健康知识需求。

(五)涉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网站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健康科普知识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各主体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管理,健全健康科普知识生产、审核、发布等管理制度,明确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健康科普知识编辑与审核人员,常规性审查本机构发布知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制作、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信息应经由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编写与审核,并符合有关要求。市级媒体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市级专家库产生,县级媒体原则上从县级专家库产生。

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监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宣传、网信、广电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健康科普知识监测与评估,推广科学性强、传播效果好的健康科普知识,并加强虚假信息处置力度,通过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出现较多虚假信息且影响较大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于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组织专家予以澄清和纠正。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建立有关健康科普知识的网民留言审查与处理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解民忧,及时为公众答疑解惑,妥善处理舆情。同时,还要定期通过以互联网络监测和公众反馈等方式,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效果评价,调整健康科普信息的内容和传播形式。

(三)对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舆情处置和受理投诉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四)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健康科普知识监督,切实加强政府、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交流和沟通,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规范管理的良好环境。

提高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保障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和工作流程,构建立体化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矩阵。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为开展健康科普知识监管与指导提供经费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培训,不断提升健康科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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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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