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8日 18:12
石卫家庭函〔2022〕10号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
转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创建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的通知》(冀卫老龄函〔2022〕6号)转发你们。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医疗机构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遴选
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是引导鼓励各地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的一个重要手段。请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认真准备,确实把有意愿、有条件、基础好的医养结合机构遴选出来,重点培树,为今后本地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树立典型和标杆。
二、把握标准,积极推进
各申报单位和机构要按照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标准(附件2)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县级要建立由相关科(股)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督导和评估。市级将择机对申报单位和机构现场审核。
三、明确步骤,按时上报
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分为培育申报、省级推荐、评估验收、公示命名四个步骤,各县(市、区)申报数量分别不超过1个。各县(市、区)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本地有意愿申报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逾期视为不申报2022-2023年第一批示范项目。
联系人:秘军平、杜洁,联系电话:66610163。
附件: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创建全国医养结合
示范项目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18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创建全国医养结合
示范项目的通知
冀卫老龄函〔202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现就我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通过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创建范围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按程序申报创建。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每次创建约100个,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已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每次创建约100个(含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三、创建标准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1.党政重视,部门协同。制定本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级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政策支持,推动有力。制定、落实医养结合费用减免、投融资、用地、审批登记等有关政策措施。本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5%或同等额度的财政投入,由医养结合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医保管理措施,制定出台人员培养培训、信息化等相关支持性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能够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3.固本强基,优化提升。以医养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等多种模式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关要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农村地区医养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本地区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4.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制定、落实医养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定期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规程,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医养结合数据准确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5.完善支撑,加强保障。实施、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参加职称评定及继续教育。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医疗、养老服务,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便捷性的医养结合服务。培育和支持助老志愿服务,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志愿服务。
6.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医养结合服务得到当地老年人的普遍认可,5年内无医疗质量安全和涉老等重大负面事件。医养结合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肯定,媒体正面评价较多。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以下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内部管理好。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机构还需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质量好。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服务效果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上述创建标准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工作流程
(一)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依据工作标准逐项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逐级审核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二)审核推荐。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四)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取消示范县(市、区)或示范机构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五、 第一批示范项目创建安排
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创建并申报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原则上数量分别不超过1个。
(一)培育申报(2022年6月—2023年2月)。各地围绕创建目标和创建标准全面启动创建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和培育引导,推动县(市、区)、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拟申报单位对照标准逐项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附件1、2),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逐级严格审核和公示,推荐至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2月28日前,各地以市为单位将推荐函、申请表、推荐汇总表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
(二)省级推荐(2023年3月—2023年5月)。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评估验收(2023年6月—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推荐单位开展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
(四)公示命名(2023年10月—2023年12月)。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第一批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示范创建工作对推进医养结合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调研指导,扎实督促推进,并以创建工作为契机,总结成绩、摸清问题,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带动本地医养结合工作全面发展。
(二)严格推荐程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严格依据创建标准审核把关,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三)强化氛围营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示范创建工作,深入挖掘和积极培育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展示工作成效,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 系 人:杨雅丽、于培
联系电话:0311—66165067
附件:1.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申请表
2.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请表
3.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推荐汇总表
4.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22日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申请表
申报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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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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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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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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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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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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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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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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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3000字左右,包括基本情况、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特色亮点等内容,另附页)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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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同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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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同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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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请表
申报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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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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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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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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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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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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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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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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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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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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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包括基本情况、医养结合服务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特色亮点等内容,另附页)
机构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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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同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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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同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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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同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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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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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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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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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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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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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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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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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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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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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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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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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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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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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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