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民生事业发展作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重要部署。为加强我市托育机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石家庄市经济发展状况,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部分二十一条,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明确了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第三部分明确了托育机构补助类型和标准,包括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第四部分明确了补助程序,包括托育机构资格认定、资金申请、发放、绩效等重点环节;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托育机构的退出机制、资金使用范围、日常监管等相关要求;第六部分附则。本《办法》重点在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补助标准
经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对新建或利用各类服务设施、闲置资源改造并被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扩建托位,按照每新增1个托位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标准
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等级、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月龄等因素综合确定运营补助标准:质量评估等级为合格的全日托,收托11个月龄及以下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补助;收托12-23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收托24-36(不含)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补助。质量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全日托,收托11个月龄及以下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575元补助;收托12-23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460元补助;收托24-36(不含)个月龄的婴幼儿按照每人每月345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