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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8    来源: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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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条例》2013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指导和规范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市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均发生变化,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二十三条,重点从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编制、设置标准、用地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发挥规划作用,推动优化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布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级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并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相衔接。同时,就规划内容、编制要求、批准与变更等事宜作出规定。

(二)加强用地保障,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留足空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同时,就核定用地区位和规模、确需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等事宜作出规定。

(三)强化建设管理,提升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基础功能。明确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同时,对除此之外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以及资金保障、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禁止性建设、应当远离的场所和设施等事宜作出规定。

        (四)强化配建管理,有效满足居民就近医疗服务需求。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时,就移交管理等事宜作出规定。

法规原文:http://10.24.157.134:7778/cms/infos/75580/preview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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