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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浏览:1 更新时间:2023-07-20 17:07:15

赵从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民办托育机构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将托育服务纳入规划,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近年来,我市先后托育工作纳入《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等。2022年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其中《石家庄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就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出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土地规划、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连续两年印发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实施方案。探索街道免费提供场地,以公建民营形式建立托育服务机构,长安区谈固街道建设了首家社区幼儿日间照料看护中心。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激发托育市场活力

《石家庄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对加大财税资金扶持提出要求。一是给予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对当年确定为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二是给予托育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对于在卫健部门备案且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新建和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三是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对于在卫健部门备案且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不低于300元/人/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2022年,对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放奖补资金172万元卫健、发改部门联合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普惠托育机构,栾城、灵寿、井陉3个区县共4个托育项目获得195万元中央资金支持,提供托位195个

三、严格备案管理,实行星级认定

我市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规范托育机构设置、管理,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卫健、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定期通报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及幼儿园托班设置及备案情况。按照《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在场地设施、保育服务、养育支持、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健康管理等方面,实行星级认定并进行动态管理,目前我市经过星级认定,确定市级三星级以上试点97家,其中54家被省级确定为省级试点,通过星级管理,全面规范托育行业服务标准。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托育行业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卫健、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规范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压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托育行业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卫生监督部门加大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监管,维护婴幼儿照护机构治安秩序持续平稳。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监管。消防部门加强排查,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近几年没有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事故。2022年,在全省率先研发石家庄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托育机构监管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规范托育从业人

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增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设置婴幼儿托育服务、早期教育、卫生保健、营养膳食等课程,聘任专业教师,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为托育服务人才供给夯实基础。目前我市3所市属院校5所中职学校均设立了相关专业,共招收学生1600针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培训的工种为保育员、育婴员,将婴幼儿保教师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开展职业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以理论知识教学为基础,技能操作课程为主,理论联系实际。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教学各个环节中,使培训对象通过培训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目前托育行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下步,我市将进一步完善措施,不断推进托育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