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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规定
来源: 浏览:1 更新时间:2015-08-05 10:51:28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
有关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关于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关于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规定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自5月30日起“单独两孩”政策在全省正式施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要求,现对我市处理单独两孩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2013年11月12日之前单独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规定
2013年11月12日前,中央还没有作出调整生育政策放开单独两孩的政策规定,此前凡是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家庭均应当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2013年11月12日(含12日)至2014年5月30日(不含30日)期间单独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规定
(一)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原则上只进行批评教育,不做经济和党政纪处理,按政策外生育统计上报。社会抚养费已经足额征收到位的,签发《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以下简称《结论证》);未足额征收到位的欠缴部分不再征收,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签发《结论证》;未实施征费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签发《结论证》。未征收到位案件应注明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特殊情况。
(二)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但不符合生育间隔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处理到位签发《结论证》。
三、2014年5月30日(含30日)至8月14日,单独家庭未办理生育证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理规定
(一)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规定,未办理生育证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补办生育证件。办证机关应在生育证件备注栏注明“补办证件,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特殊情况”,按照政策内统计上报。补办时限自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未补办生育证件的按照政策外生育统计上报,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处理,处理到位签发《结论证》。
(二)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规定,未办理生育证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已经足额或者部分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不再补办生育证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签发《结论证》,未足额征收到位的欠缴部分不再征收,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到位案件应注明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特殊情况。
(三)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但不符合生育间隔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能补办生育证件,按照政策外生育统计上报。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处理到位签发《结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