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WFS-2020-008
冀卫规〔202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现将《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4日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
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人口发〔2004〕39号)和《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的规定条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一、生育时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生育证件或进行生育登记的;
二、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的;
三、生育时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生育条件和生育数量,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政策规定,或生育间隔符合当时规定但再生育时女方年龄不符合规定的。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