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石家庄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给予生育养育补助
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育儿补贴发放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发放细则后,我市积极落实,确保政策落地,提升年轻人生育意愿度。
二、给予生育保险报销
为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2025年1月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修订印发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文件明确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一是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文件明确规定两项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标准分别为:生育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自然分娩35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与原待遇标准相比,分别提高了500元至3500元,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二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且生育保险按1%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到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三、加强生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完善了辅助生殖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我市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四、完善生育休假政策
我市严格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女职工权益保障有关规定,汇总收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类整理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石家庄市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规范指引》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宣传月活动发放宣传手册5000册。组织市和谐劳动关系志愿专家团开展女职工主题宣讲活动28次,覆盖企业1200余家。二是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围绕劳动合同备案、劳务派遣、女职工权益等9项内容,聚焦女职工产假和哺乳时间、休息休假等权益问题,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五、提高儿童服务水平
一是我市积极构建“社会办托、社区托育、单位福利性托育、幼儿园托班”等多元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培育了“开乐贝贝”“贝友”“启鸣”等一批优秀的民营托育机构。开创了利用党建惠民资金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中心,以及利用闲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托育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我市第一家医疗机构自建自营--市四院职工托育园正式开园,目前已有68个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开办了托育服务机构。近年来,市财政高度重视人口问题,2024年与卫健部门联合印发了《石家庄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市级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石卫规〔2024〕1号),建立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政策,切实减轻机构运营负担,有效扩大了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通过机构降费,减轻了群众托育负担。二是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开展全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工作,积极落实全市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年各项工作,持续推进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和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三是下一步加大妇幼健康投入力度,支持儿科、妇产科等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水平;落实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14周岁女孩免费接种HPV疫苗市级补助资金,提升妇幼健康水平。
六、加大多子女家庭支持力度
一是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措并举解决群众住房难题。自2021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以来,已累计筹集房源4.9万套,为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提供了多样化住房选择。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我市持续优化配租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三口及以上家庭开放8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房源选择,切实满足多人口家庭的居住需求。二是根据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技能培训需求,及时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本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广泛动员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增强培训适配度,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需求,加强保育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